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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 | |
品 名: | 电动车电池 |
产品说明: | 根据国家“三包”法规(技监局质发【1996】53号文件)中规定“三包”方法依据购物发票;同时,依据电动车行业的实际情况,兼顾消费者、电池生产厂家和电动车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等多方面的利益,我公司制定出电池“三包”期为: 一:质保期: 12V10Ah、12Ah、14Ah,出厂17个月;使用15个月。 以上为36V电池组,48V电池组相应各减少2个月。 12V17Ah、20Ah,出厂10个月;使用9个月。 质保期两个条件,只要达到一个条件,都视为超过质保期。在质保期内,若发生下列问题:短路、断路、反极、大面积铅粉脱落,经双方检查确认后,电池容量未达到标称容量的60%,由公司负责修理或调换,否则不予承保;本细则中“出厂(日)”均以电池上盖出厂钢印日期为准. 二:三包细则 12V10Ah、12Ah、14Ah,出厂10个月内;使用8个月内。 以上为36V电池组,48V电池组相应各减少1个月。 12V17Ah、20Ah,出厂6个月内;使用5个月内。 如出现容量下降至额定容量的80%以下(或漏酸、短路等),公司负责调换全新电池,并重新计算质保期; 12V-10Ah、12Ah、14Ah,出厂10个月外;使用8个月外。 以上为36V电池组,48V电池组相应各减少1个月。 12V17Ah、20Ah,出厂6个月外;使用5个月外。 如出现容量下降至额定容量的60%以下(或漏酸、短路等),公司负责调换标称容量80%的维护电池,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。另对于此类电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可以对单节有故障的电池进行更换; 二、电池质量要求: 对于我公司所提供的售后电池在到达整车厂或经销商时,检测标准为:电池充满电后,在环境温度为25±2°C条件下,以5A放电必须达到: ①10Ah 120min 、12Ah 140min 、 14Ah 160min、 17Ah 、20Ah 240min(以上为全新电池); ②10Ah 100min 、12Ah 110min、 14Ah 130min、 17Ah 、20Ah 190min (以上为维护电池); 三、凡属下列情况电池不属“三包”期范围: 1、整车配套件不符合双方所订《技术质量验收协议》要求: ①、36V10AH系列:电动车最大工作电流超过13A;正常工作电流大于7A; ②、48V10AH系列:电动车最大工作电流超过15A;正常工作电流大于7A; ③、充电器的充电参数与我司的控制参数不相符的; 2、控制器保护电压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; 3、未经允许私自撬开电池上盖或其它人为性电池损坏的; 4、擅自更改出厂日期或违反我司电池《使用说明书》中有关条款的; 5、返回的电池,外观已严重损坏,无法对电池进行容量等检测的; 6、返回的电池到达我司时,自生产日期起超过17个月; 以上为36V电池组,48V电池组返回日期相应减少2个月 7、返回的电池已被过充电,短路,表面熔化等; 8、电池不成组的。 |